太仓市武术协会中小学分会章程
日期:2015-09-10 10:58|来源:未知
太仓市武术协会中小学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 太仓市武术协会中小学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根据中央文明办、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关于武术进校园的有关政策法规,自愿组织的从事非营利性的为学校武术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弘扬武术文化、承传民族精神,为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服务。
第四条 本会在太仓市武术协会领导下,接受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是代表太仓市与相应的国际或地区学校武术教育团体进行友好交流的合法性社会组织。
第六条 本会住所: 太仓市新区第三小学 娄江南路68号(邮编2154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央文明办、国家教育部及体育总局关于武术进校园的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指导本会会员开展活动。大力宣传和组织青少年儿童参加武术运动,增强学生体质,提高武术运动技术水平。
1.组织本会单位会员开展学校武术教育研讨、展示、交流、比赛等活动。
2.设立学校武术教育网络论坛及学校武术教育内部刊物。
3.组织举办技能培训,武术段位考核及武术冬令营、夏令营等武术健身旅游活动。
4.与苏州大学、上海体院等合作组织武术专业毕业生、在校生,从事学校武术教学及社会武术培训交流等业务。
5.组织参加和举办国内、国际学校武术教育研讨及友好交流活动。
(二)积极开展学校武术教育科学研究活动,总结学校武术教育教学经验,从实际出发,研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三)研究各级各类学校的武术教育目标、管理体制、教育原则、途径、方法,特别是武术教育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四)举办各种学术活动,如举行学术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并大力推广普及学校武术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学校武术教育科学研究动向和学校武术教育改革经验。
(五)组织学校武术教育、教学评先活动,如优秀教案、论文评选活动。
(六)开展学校武术教育科学研究,组织教育科研课题的立项、管理、鉴定,表彰先进,推广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以接收单位会员为主。市辖各有关学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单位会员。本会接收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骨干积极份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热心于学校武术教育事业,愿从事学校武术教育科学研究,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学校武术的教育、教学的实践经验或理论水平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或团体)提出申请。
(二)有本会会员一人介绍。
(三)经本会批准,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术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为太仓市武术协会团体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市中小学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五年,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教育系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任期一般不应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研究本会的重大工作事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教育行政部门拨款;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再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业务主管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4年10月 30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之日起生效。